学校科技政策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拨合同管理细则

时间:2025-07-10来源:科学技术研究院点击: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外协、外拨合同管理,规范科研经费支出,切实保障学校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精神,依据国家、部委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外协合同是指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学校自身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技术服务,以及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科研活动所订立的科研委托合同。外拨合同是指学校与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主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与参研单位就任务分工及经费分配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货物、材料或非科研类服务的购买或租赁不属于科研任务范畴,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因科研活动的特殊性,外协、外拨合同一般不履行招标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以外协、外拨形式签订合同,规避招标。

第五条  凡与我校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协作均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编制虚假合同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外协、外拨合同的管理实行由科研、财务、审计、监察、法务等职能部门与外协合同负责人(须为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该外协合同拟用经费的经费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院、研究院)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笫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外协、外拨合同的审批,并协助财务管理部门完成外协(外拨)经费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笫八条  财务和审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外协(外拨)经费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或委托方完成外协(外拨)经费督查和审计工作。

笫九条  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负责对重大外协合同文本及科研管理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合同进行审核,给出法律意见。重大外协合同的标准按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界定。

笫十条  二级单位负责外协、外拨合同谈判、开展资信调查,负责合同起草及送审,代表学校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牵头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及诉讼,负责合同相关材料归档。

笫十一条  外协、外拨合同负责人对外协、外拨任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确定外协、外拨合同研究任务,拟定合同条款,确认报价依据;

(二)确认对方单位具备承担该外协、外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在进度、指标上予以保障;

(三)保证外协、外拨合同真实、相关、合理、合法,经费按预算执行;

(四)做好外协单位资信审查工作;

(五)规范监督外协、外拨单位经费使用,做好外协(外拨)合同执行、验收和归档等工作;

(六)树立“红线”意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为个人和亲属谋取利益 ,严禁违规将科研项目转包、分包他人,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的行为。

 

第三章 外协(外拨)单位资质审查

笫十二条  外协单位必须具有承担相关研发工作或技术服务的能力,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能够履行合同内容和规范使用经费。外协单位应接受我校资质审查,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质审查材料。

笫十三条  在签订外协合同前,外协合同负责人应就与拟外协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进行申明。对存在关联关系的,执行外协合同公示制度。在签订外协合同前对关联事项、外协合同任务、外协合同额、外协单位情况及选择该单位的原因等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笫十四条  外协单位由学校举办、投资或者实际控制的,或经学校认定与学校具有其他利益关联关系的,签订合同前,项目责任人应桉照前述要求办理申明、资质审查和公示手续。

笫十五条  主项目有质量管理要求或外协、外拨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查外协、外拨单位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合同审批及过程管理

笫十六条  外协、外拨合同原则上应在主项目立项并有足额外协经费后签订。外协合同以实际签订时间为正式的开始时间,不得为突击支出经费而在主项目即将结题验收时集中签订外协、外拨合同和拨款。

笫十七条  主项目明确限制转包、分包或明确规定外协合同需要主项目委托方同意的,需提交主项目委托方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签订外协合同。

第十八条  外协(外拨)合同应履行审批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核,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1.签订外协合同时,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评审;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且小于10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评审;

2.签订外拨合同时,外拨单位资格、外拨任务及金额根据以下材料作为依据:一是在主项目联合申报时,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通过协议初步约定各单位之间承担的任务和经费比例;二是主项目下达后,主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约定的外拨任务和外拨经费数额;或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外拨任务和外拨经费数额。

3.外协合同评审应对事项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事项必要性关注外协事项是主项目必需要开展的科研事项且学校不具备承担该事项的条件和能力;事项可行性关注调研的对方单位具备承担外协事项的能力和资质;事项经济性关注外协事项的对方单位报价与成本是否合理以及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笫十九条  为规避法律风险,提高外协合同审查效率,订立外协合同时推荐使用学校合同模板。外协(外拨)合同文本要充分保障学校权益,严谨规范,合同要件齐备。双方有关人员签字(我校签字人员须为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正式生效。

笫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和有关条款。确需变更的,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相关审批程序与外协(外拨)单位签订变更协议。

笫二十一条  外协(外拨)合同研究成果、固定资产等归属权必须按照主项目管理办法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外协(外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笫二十二条  外协合同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大于合同金额的40%,在完成合同内容且经验收合格后可付清余款。外拨合同首付款比例及余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根据主项目联合申报协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补充协议确定。

笫二十三条  外协合同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应督促外协单位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外协合同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条款。外协合同因故无法按时完成,或需要终止或解除时,外协合同负责人应及时与外协单位协商,书面签署延期、终止或解除协议。

笫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发生异常的,外协合同负责人应及时向二级单位报告,并就异常情况作出说明。二级单位视情况予以处理,避免产生纠纷。

笫二十五条  外协(外拨)合同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结题、归档等相关手续。外协(外拨)合同经费不超过20万元的,由外协(外拨)合同负责人自行组织验收;外协(外拨)合同经费超过20万元(含)的,由各二级单位组织验收。外协合同形成的所有仪器设备、加工件、系统、软件,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验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笫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外协合同负责人及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笫二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定期梳理逾期未结题外协合同清单,向相关二级单位发送风险提示函,并同时抄送学校法务部门备案。

笫二十八条  对于未主动申报关联事项或申报不实、关联交易显失公平的,或通过虚列外协事项、签订虚假合同转移、套取科研经费的,或因未及时上报合同异常情况而导致法律纠纷的,或出现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而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外协合同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外协合同负责人及相关贵任人一定期限内外协业务办理资格、追偿损失等措施追究责任。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子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笫二十九条  涉密外协合同的保密管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机行。

笫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笫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学校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桉本办法执行。

笫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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