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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5-29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点击:1361


校财字〔2018〕5 号


为进一步体现学校对科研活动“放、管、服”理念,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 办发〔201650 号),结合学校差旅费报销实际执行情况及科研人员需求,现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有关事宜进行补充规定:

1.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级或岗位的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参照一类人员,即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2.50 岁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学术交流活动出差,乘坐飞机连续飞行时间在 3 小时(含)以上的,可按照公务舱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3.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 50 岁以上其他人员,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可以参照二类人员,即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4.为简化报销手续,科研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 动安排,报销时不需单独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合并到项目 负责人在差旅费预约报销单审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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