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科研人员时间,科研院代科研人员办理免税业务。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满足条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可办理免税,办理免税需合同原件1份。
1.点击项目列表中的“申请免税”,启动免税申请流程。
2.填写硬件费:
3.信息提交后,进入审核流程:
信息提交后:
4.免税办理完后,系统通过邮件告之项目负责人“合同免税号”。
▲收到合同免税号后,请携带合同原件与合同号到财务处307开具发票。
申请免税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合同应是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究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内容须包括技术研发内容说明(如技术协议、工作任务书等);
原则上合同文本应采用我校统一模板,若采用甲方合同模板,其封面须标明“合同签订日期”和“合同有效期”;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为载体提供技术或开发成果的,须标明硬件费用(含材料费、设备费、加工费等),且交付对方的样机/样品数量不得超过2套。
涉及专利申请、外协的,须表明专利申请费用、外协费用;
合同中须明确技术成果归属权,且归属权为双方共享或归对方所有,才可申请免税;合同标的为纯软件的,技术成果所有权须归双方共享,才可申请免税。
以下情况不可申请免税:
合同内容为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不可办理免税;
合同明确成果归属权归我方的视同销售,不可办理免税;
合同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可办理免税;
合同内容为涉密项目的,不可办理免税。